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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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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简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州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调解工程计价争议;监督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维护与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立项前审查和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七)承担全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工作,起草全州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政策文件并实施;对全州传统村落实施方案和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全州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州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州建筑活动,负责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业示范县建筑企业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定;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州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州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州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行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州建筑节能,及建筑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及新墙材的推广应用;负责州政府指定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对已征收项目预缴墙改基金的清理返还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州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州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
        (十七)负责对县(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上扩大范围推行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八)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查督办案件的查处,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承担州委、州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职责调整。
        1.将全州乡(镇)、村规划管理等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州自然资源局。
        2.将全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申报、规划以及全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申报、规划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州林业局。
        3.将全州世界遗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申报、保护、监测和报批以及组织承担遗产工作的人员培训等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州林业局。
        4.将州公安局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将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黔东南州村寨保护建设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不再保留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黔东南州村寨保护建设中心)。
        7.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大综合执法范围,仅在部门领域内(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实行综合执法的,继续由州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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