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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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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简介: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不含城市管理)。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市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公厕、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市辖区城市环线、主干道、大型公益设施、重点公共场所、跨区的重要设施等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建设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二)承担宣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程序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指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综合管理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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